(2015)宁刑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潘如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如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93号罪犯潘如芳,女,汉族,文盲,1967年3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5日作出(2002)连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如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潘如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8日作出(2002)苏刑终字第154号刑事判决,维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连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中对潘如芳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8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68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潘如芳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2007)苏执字第01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潘如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3月12日、2011年7月1日作出(2009)、(2011)宁刑执字第274号、第3773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潘如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3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潘如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潘如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如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如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