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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夏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徐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夏伍,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勇,东台市廉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伍于2015年2月5日以受伤部位内固定在位,无法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伍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伍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乐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