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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潘一文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一文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93号罪犯潘一文,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潼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一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1年3月9日,本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3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3月8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1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潘一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潘一文在服刑期间,获一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潘一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一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