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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执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邢某某申请执行黑山县某某砖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黑山县某某砖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字���00534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生,现住黑山县小东镇。被执行人黑山县某某砖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民二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