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唐燕卿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燕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唐燕卿,女,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黄明贵,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负责人杨辉,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燕卿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3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预交案件受理费6046元,原告至今拒不缴纳。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黄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