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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董宝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39号罪犯董宝军。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6)营鲅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董宝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4月27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3年5月9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9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5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2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董宝军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