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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务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抓获,次日因卖淫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张某租用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村兴旺路x弄x号一楼的出租房,用于张某从事卖淫活动。当月26日,王某、张某和卖淫女石某约定,让石某也在该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所得嫖资王某和张某从中抽取百分之三十。同日,石荣香在该出租房内卖淫8次,当晚交给王某、张某120元。次日张某卖淫2次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张某身上查获120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被扣押的12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石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结伙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张某归��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张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幅度内判处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洁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