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阎执字第00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肖文升与刘桥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文升,刘桥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执字第00284-1号申请执行人肖文升,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桥柱,男,1978年6月28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肖文升申请执行刘桥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桥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肖文升案款175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6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桥柱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因其他执行案件已对被执行人刘桥柱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阎良区华美2号小区08幢30501室房屋一套(合同登记号:阎房交07-753)进行了查封,因查封财产评估、拍卖时间较长,待拍卖结束后,拍卖款用以清偿该案案款。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肖文升意见,其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阎执字第002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刘桥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处分查封财产未获完全清偿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牛登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