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勤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勤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勤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76号原告: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BULGARIS.P.A.),住所地:意大利罗马,朗戈特韦马奇奥大街**号(LUNGOTEVEREMARZI011,ROMEITALY)。法定代表人:康斯坦·拿庞尼(CostanzoRapone)。委托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68号中信泰富广场40层4001、4002、4008室。法定代表人:平兴韬(ANTOINEJEAN-YVESMICHELPIN),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雨航,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中意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龙固新。被告:深圳市德思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0层E1区。法定代表人:陶忠。被告:深圳市德思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0层F2。法定代表人:龙固新。本院受理原告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勤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勤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勤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勤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事实和理由为:被告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诉商标使用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本案应由其住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亦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涉及网络的,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www.taskin.com.cn系被告深圳市德思勤置业有限公司备案的网站,该网站上有宣传“宝格丽公寓”的相关内容。原告系在深圳公证取证该被诉侵权行为,即www.taskin.com.cn上使用“宝格丽”商标的被诉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在深圳市,故深圳应视为侵权行为地。且本案两被告深圳市德思勤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深圳市,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勤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勤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勤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勤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被告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勤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勤实业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潘 亮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6日施行)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第七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