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芒民初字第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天祝县人,农民,现住青海省天祝县。被告四某,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人,农民,现住西藏昌都市芒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四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家庭原因无法到庭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四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其以家庭原因无法到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二、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白玛央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德青拉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