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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冉松与蒋洞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747号原告冉松,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蒋洞尧,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松与被告蒋洞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松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国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