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142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皮庆汉,山东榴园律师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孙某,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继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