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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142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皮庆汉,山东榴园律师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孙某,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继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