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唐仁海与温州市龙湾永兴利顺废铁回收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仁海,温州市龙湾永兴利顺废铁回收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唐仁海。委托代理人:吴成情。被告:温州市龙湾永兴利顺废铁回收站。代表人:周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仁海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永兴利顺废铁回收站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唐仁海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仁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仁海负担。审判员 李以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梅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