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辛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某,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丰县看守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丰检公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辛某于2014年6月3日18时许,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长—东”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31KM+950M米处时,将下车检查车辆后准备上车的该车司机赵某某撞倒,致辛某和赵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后果,经法医鉴定,赵某某头部损伤被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辛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辛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以刑罚。针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被告人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无证据向法庭提供,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辛某于2014年6月3日18时许,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长—东”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31KM+950M米处时,将下车检查车辆后准备上车的该车司机赵某某撞倒,致辛某和赵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后果,经法医鉴定,赵某某头部损伤被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辛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辛某与赵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辛某的供述,供述2014年6月3日18时许,其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长—东”公路132公里附近,将从路边停放的两台重型挂车中间跑出一名行人撞倒致其与该人受伤的事实。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18时许赵某某从停放在路边的两台挂车中间走出时被一台摩托车撞倒,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的事实。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雇佣的司机赵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赵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及赵某某的家庭情况。5.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揭发、侦破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辛某交通肇事现场情况及车辆情况。7.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辛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车身痕迹系与赵某某身体接触所致的事实。8.东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赵某某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的事实。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辛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10.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赵某某具有驾驶资格的事实。11.户口薄复印件,证实被害人赵某某的家庭成员情况。1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辛某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事实。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辛某及被害人赵某某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取得,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未提出异议,且证据间能够相互认证,形成锁链,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辛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系过失犯罪,且在此次犯罪前无前科劣迹,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辛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宝胜审 判 员 王珊珊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牟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