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学敏、高春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学敏,高春玲,郭文海,郭东洲,夏建明,李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告:赵学敏。被告:高春玲。被告:郭文海。被告:郭东洲。被告:夏建明。被告: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学敏、高春玲、郭文海、郭东洲、夏建明、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47元,减半收取477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师贤审 判 员 房 艳人民陪审员 张九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