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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学敏、高春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学敏,高春玲,郭文海,郭东洲,夏建明,李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告:赵学敏。被告:高春玲。被告:郭文海。被告:郭东洲。被告:夏建明。被告: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学敏、高春玲、郭文海、郭东洲、夏建明、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47元,减半收取477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师贤审 判 员  房 艳人民陪审员  张九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