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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甘肃省永登县秦川镇源泰村一社与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永登县秦川镇源泰村一社,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永登县秦川镇源泰村一社。负责人杨树亨,该社社长。被执行人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登县。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县县长。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永登县秦川镇源泰村一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兰法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向原告(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永登县秦川镇源泰村一社邮寄送达了(2012)兰法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送达时间已经申请人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的规定,申请人甘肃省永登县秦川镇源泰村一社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3)项,第18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甘肃省永登县秦川镇源泰村一社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长  冯师谦执行员  戈银成执行员  王要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姚舒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