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苏海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海港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95号罪犯苏海港,男,1982年5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武功县,汉族,现在武功县看守所服刑。武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海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4日)。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30日交付执行。2014年1月14日本院作出(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87号刑事裁定,对苏海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4日)。执行机关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2015年1月15日作出武公发(2014)345号对罪犯苏海港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苏海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海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看守所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海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海港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倪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