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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周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蕾,刘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周蕾,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执行人刘广胜,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3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广胜银行存款九万二千六百八十七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翟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