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告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何德利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告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德利。上诉人何德利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告字第6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请求是土地补偿款,符合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德利与平度市洪山园艺场于2009年10月14日签订了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协议,双方原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该事实由本院(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和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确认。涉案土地由人民政府主导,经相关程序予以出让用于开发建设。该土地出让应否获得补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员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