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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重庆瑞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袁东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瑞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袁东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003号原告重庆瑞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1号负1层63号,组织机构代码05483187-0。法定代表人谭俊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东,男,汉族,1991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重庆渝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瑞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袁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瑞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瑞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