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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杨兰清与重庆市新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清,重庆市新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805号原告杨兰清,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新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16号第22层。负责人薛承录。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兰清诉被告重庆市新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兰清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兰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兰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兰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