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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周雷萍与徐剑康、杨奇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雷萍,徐剑康,杨奇涵,秦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481-1号原告周雷萍。委托代理人许晨、吴飞,均系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剑康。委托代理人沈希光、毛慧恒,均系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奇涵。委托代理人沈希光、毛慧恒,均系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秦安林。委托代理人许晨,系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雷萍与被告徐剑康、杨奇涵、第三人秦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雷萍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雷萍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雷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220元,减半收取14610元,由原告周雷萍负担。审 判 长  陈 瑜代理审判员  周优育人民陪审员  咸敏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金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