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周雷萍与徐剑康、杨奇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雷萍,徐剑康,杨奇涵,秦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481-1号原告周雷萍。委托代理人许晨、吴飞,均系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剑康。委托代理人沈希光、毛慧恒,均系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奇涵。委托代理人沈希光、毛慧恒,均系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秦安林。委托代理人许晨,系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雷萍与被告徐剑康、杨奇涵、第三人秦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雷萍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雷萍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雷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220元,减半收取14610元,由原告周雷萍负担。审 判 长 陈 瑜代理审判员 周优育人民陪审员 咸敏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金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