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高书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书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0994号罪犯高书强,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南省新郑市,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书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1年12月16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高书强减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高书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高书强翻墙进入新郑市和庄镇高某某家,实施盗窃中被发现,高书强即对被害人高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高某某为轻伤。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书强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表扬4次;2014年10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书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书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05月13日起至2015年0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 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