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莫磐、彭盼与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莫磐,彭盼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世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磐,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盼,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薄文君,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詹俊妮,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自愿原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7元,由上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志军审 判 员 郭东升代理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