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安徽绍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正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绍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正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79号原告:安徽绍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少锋,总经理。被告:李正品。原告安徽绍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绍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准确提供被告李正品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绍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预收受理费50元,退予原告安徽绍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学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纯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