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16��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周开红与杨云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云霄,周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云霄,公务员。委托代理人黎阳贵(系单位推荐),公务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开红。委托代理人杜建立,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杨云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党龙泉、审判员刘煜(主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云霄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杨云霄的撤回上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云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缴纳485元由上诉人杨云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党龙泉审判员 刘 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程正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