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执民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廷仙与浙江省武义南方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武执民字第2014号原告吴廷仙与被告浙江省武义南方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廷仙于2014年1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省武义南方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42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武执民字第20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廷仙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