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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浔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申请执行黄尼敏、曹寅娇、赖玉奇、陈艺强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黄尼敏,曹寅娇,赖玉奇,陈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被执行人黄尼敏。被执行人曹寅娇。被执行人赖玉奇。被执行人陈艺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申请执行黄尼敏、曹寅娇、赖玉奇、陈艺强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二终字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二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其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