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14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且被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原、被告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原告前婚有两个孩子均已成年,被告前婚有三个孩子,也均已成年。现原告起诉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身份证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第二组:原告高某某在定边县医院的诊断证明、病例、用药清单及发票,证明被告家庭暴力后原告的治疗情况。被告王某答辩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原告前婚有两个孩子均已成年,被告前婚有三个孩子,也均已成年。被告称,第一,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因为经过我们多次的打架争吵和亲戚朋友的劝解,我真心认识到了错误,确实不应该给原告造成伤害,今后我一定改正,希望妻子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第二,我们发生打架的情况,不论怎样我打人不对,但原告说我没有带她到医院治疗情况不属实,2014年7月17日原告说我拿杀羊刀子伤他也不属实,当时我带她到医院做过检查,大夫说她的手指出现轻微的骨裂,不需要特别治疗,所以我们就回来了,原告称2014年8月20日我用菜刀把她的手砍了,这也不属实,因为我们发生争吵打架时,我们互相都拿着家具,我顺便拿起了菜刀,是原告过来夺刀的时候不知道怎么样就把她的手给划伤了,摘果子那次我俩因为争执发生了口角,原告所说也不是绝对事实,我没有把原告锁在家里,也没有拿刀子要杀原告,原告所说三天三夜没吃没睡不是事实,因为原告白天在我妈家吃饭,晚上我们一起睡觉。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两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交两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4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原告前婚有两个孩子均已成年,被告前婚有三个孩子,也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致原告受伤住院,现原告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之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双方均不能正确处理家务矛盾,直至相互厮打,并致原告受伤住院。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之诉请,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学峰审 判 员 沈效飞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宇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