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商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浙江一点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陈佳、金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一点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佳,金华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003号原告:浙江一点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京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晓庆、沈健威(实习。被告:陈佳。被告:金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一点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佳、金华平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龚莹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