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泉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泉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98号罪犯黄泉江,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盗窃罪于1991年4月29日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泉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泉江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2月因“三互”小组成员李振祯违规未劝止被扣1分;2012年9月因点名时迟到被扣0.5分;2013年1月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批量返工被扣2分;2013年9月因在劳动时间干私活被扣2分;2014年8月因在生产劳动中弄虚作假被扣2分,共扣分5次,累计扣7.5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18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泉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