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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2082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李向举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闫志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