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2082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李向举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闫志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