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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诉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雪芬与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利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雪芬,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利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诉保字第5号申请人:张雪芬。被申请人: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176号。被申请人:唐利军。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利军600万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迎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