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安徽绍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立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绍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立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77号原告:安徽绍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少锋,总经理。被告:杨立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绍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立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绍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预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学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纯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