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礼艳与胡家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256号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玉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胡某某,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于同年1月2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9月认识,1999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一,现就读于大营街一中;2008年1月21日生育次女,取名胡某二,现就读于常里小学。婚后由于被告经常酗酒,酒后发酒疯,一醉就对原告破口大骂,大打出手。从结婚到现在一直都是在打打闹闹中度过,对被告产生严重的恐惧感。曾于2014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因被告认错诚恳,悔改决心坚定,又考虑到孩子,原告撤回了起诉。但被告的保证、悔过只是暂时的,几天后又恢复了原先的本性,原告感觉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实在无法继续维持夫妻生活。为此向法院起诉,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胡某一由原告抚养,小女儿胡莹由被告抚养,双方之间不支付抚养费,两孩子可随时探视。3、财产分割:离婚原告只要落在自己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云FLY6**的长安奔奔车和自己的衣物,其他都不要。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什么大事,一起生活了那么多年,原告的性格比较强势,从结婚前到现在都没有改变。两个娃娃,原告都没有怎么领过,对娃娃也是动不动就骂,被告平时对原告很好,只是有时被告在喝了酒控制不住自己,但每次都是原告先动手。从2014年5月份原告起诉到法院后,被告很少喝酒从来没有动过原告。1月5日晚上,被告在沙发上坐着,原告就打被告,被告忍不住是打过原告二下。原、被告之间别的没有什么,只是平时缺少交流,原告性格较强。为了娃娃,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8年9月认识,1999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一;2008年1月21日生育次女,取名胡某二。原、被告因家庭锁事发生吵闹,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在生活中应当彼此信任、互敬互爱、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双方应为创建和谐、幸福、文明的婚姻家庭而共同努力。现原、被告虽因家庭锁事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志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