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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顺民初字第0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丰县师寨镇美添僖幼儿园与张雪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县师寨镇美添僖幼儿园,张雪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顺民初字第0592-1号原告丰县师寨镇美添僖幼儿园,住所地丰县师寨镇金庄村。负责人张素玲,该幼儿园园长。被告张雪松,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玉,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县师寨镇美添僖幼儿园诉被告张雪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县师寨镇美添僖幼儿园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县师寨镇美添僖幼儿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县师寨镇美添僖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丰县师寨镇美添僖幼儿园负担。审 判 长  尹普普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人民陪审员  李桂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尹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