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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某,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其与被告彭爱莉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方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恩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