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振、陈成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振,陈成燕,陈成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解字第2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被告韩振,男,1973年4月13日生,住新泰市。被告陈成燕,女,1977年7月27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陈成功,男,1982年5月13日生,住新泰市。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解除对三被告在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存款及工资人民币55000元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三被告的银行存款55000元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宗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