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商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振、陈成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振,陈成燕,陈成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解字第2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被告韩振,男,1973年4月13日生,住新泰市。被告陈成燕,女,1977年7月27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陈成功,男,1982年5月13日生,住新泰市。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解除对三被告在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存款及工资人民币55000元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三被告的银行存款55000元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宗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