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程珑屿与何俊、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珑屿,何俊,程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517号原告:程珑屿。被告:何俊。被告:程珊珊。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珑屿与被告何俊、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珑屿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承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