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5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68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执民初字第5688号张某甲诉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张某乙应支付张某甲13002.90元,并承担执行费95.00元。现本院正在另案依法处理被执行人张某乙所有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6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待本院依法处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完毕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俞 朝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