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生文与宋广平、张利、张建伟、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文,宋广平,张利,张建伟,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304号申请执行人李生文,男,生于1964年5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宋广平,男,生于1959年8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张利,男,生于1971年3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张建伟,男,生于1980年1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志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生文与被执行人宋广平、张利、张建伟、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生文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款人民币422005元,案件鉴定费人民币3200元,由张利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6元,由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75元,总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4256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宋广平、张利、张建伟、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的标的,双方当事人在(2014)榆民初字第03898号案件中已达成和解,已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 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