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田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田某。被告:赵某。原告田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琳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景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2010年8月8日生一女孩,取名赵美琦,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婚后二人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原、被告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赵美琦(2010年8月8日出生)由被告抚养,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仍然有感情。根据原告的起诉理由和被告的答辩理由,本庭归纳本案的焦点问题如下:1、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予离婚;2、如果离婚,婚生女孩赵美琦应如何抚养。原告围绕第一个焦点问题陈述并举证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景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而且被告也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提交的证据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两份。被告围绕第一个焦点问题陈述并质证如下:原、被告没有经常吵架,被告也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围绕第二个焦点问题陈述如下:原、被告于农历2010年八月初八生一女孩赵美琦。若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自己承担抚养费。原告现在没有固定工作,没有能力抚养。被告围绕第二个焦点问题陈述如下:孩子现在随被告生活,若离婚,孩子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被告自己承担。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景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农历八月初八原、被告生一女儿赵美琦。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一个女儿,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化解纠纷。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博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