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天喜申请执行谢军岭、陈爱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天喜,谢军岭,陈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宋天喜,男,汉族。被执行人:谢军岭,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爱芹,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北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谢军岭、陈爱芹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2月2日前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军岭、陈爱芹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谢军岭、陈爱芹所有的价值21000元的财产(或现金)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巩亚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