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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天喜申请执行谢军岭、陈爱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天喜,谢军岭,陈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宋天喜,男,汉族。被执行人:谢军岭,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爱芹,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北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谢军岭、陈爱芹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2月2日前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军岭、陈爱芹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谢军岭、陈爱芹所有的价值21000元的财产(或现金)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巩亚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