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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罪犯武晓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晓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刑执字第86号罪犯武晓斌,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文水县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并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晓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后,武晓斌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以(2009)晋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以(2012)晋刑执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武晓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根据罪犯武晓斌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武晓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八次,嘉奖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省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武晓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武晓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33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向东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任 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