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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强诉李胜强、李友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李胜强,李友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执字第23号申请人赵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胜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友喜,男,汉族。赵强诉李胜强、李友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义民初字第7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胜强、李友喜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5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友喜工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李胜强、李友喜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赵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赵强申请执行李胜强、李友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建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韵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