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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宏盛椅业家具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霸行执字第2号申请人: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于六乐职务:局长被申请人:宏盛椅业家具厂申请人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11日对被申请人宏盛椅业家具厂作出了霸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便于执行,申请人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霸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秋顺审判员  朱卫强审判员  关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