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姜慧挪用资金罪,姜慧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825号罪犯姜慧,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1)衢龙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慧犯挪用资金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慧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慧准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01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钱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