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文录与凤翔县诚信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录,谭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录,男,生于1968年6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凤翔县唐村乡,农民。被执行人谭凤丽,女,生于1973年3月22日,汉族,住凤翔县城关镇,无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凤翔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文录诉凤翔县诚信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715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凤丽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法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谭凤丽之夫冯炳哲名下的银行存款1715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凤翔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