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江西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江西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街镇。法定代表人叶德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漆有亮,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熹,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1962年4月19日生,汉族,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谢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为206.5元,由原告江西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三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金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