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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行审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道德、周红枝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罗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道德;周红枝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罗田行审字第00041号 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被执行人胡道德 被执行人周红枝 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罗计生征字(2014)凤第08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胡道德、周红枝于2014年6月13日生育政策外第二个孩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罗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胡道德、周红枝共征收社会抚养费35988元。该决定依据充足,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计生征字(2014)凤第08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申请执行费由胡道德、周红枝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桂初 审判员  金友玲 审判员  殷琳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闵 敏 微信公众号“”